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6民初1663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庆元县松源镇菇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94399446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菇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20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元,保全费530元,计10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