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旺昕建设有限公司

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旺昕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旺昕建设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02民初425号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51382767M,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幢23层。
法定代表人:郭联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凤,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27870X,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66号湖滨小区6座105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超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昕建设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MA2XN21WXL,住所地福建省沙县小吃文化城三期精品酒店2-3区负一层2号店面。
主要负责人:吴建,经理。
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昕建设有限公司、***昕建设有限公司沙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伟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连晨牧
书 记 员 罗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