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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某某昕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执20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菳市。 被执行人:***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922919554。 被执行人:***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27870X。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昕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昕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22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未实际控制到款项,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胡 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