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27民初202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渭南市大荔县许庄镇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计2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