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488号之四
申请人:***,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徐庄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3526336C。
法定代表人:扈永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杰,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谓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了(2020)皖0225民初44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1614740元。2020年11月18日,本院作出皖02**民初4488号之五民事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谓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按撤诉处理,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共计161474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兰琴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