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488号之五

原告:***,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徐庄镇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3526336C。

法定代表人:扈永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杰,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系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9月21日,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20年11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正有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案情复杂,本院拟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666元,减半收取计483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8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范益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施兰琴

书记员 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