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超与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222执保20号
申请人:李某,男,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彭镇。
被申请人: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西城街道办老南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3526336C。
法定代表人:扈永华。
李某与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22财保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君县水利局的项目工程质保金1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韩雪萍
书 记 员  杨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