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李超与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宜 君 县 人 民 法 院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22财保1号
 
申请人:李超,男,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01230011X李超,男,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住陕西省宜君县彭镇彭村54号,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22219901230011X。
被申请人: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西城街道办老南街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3526336C。
法定代表人:扈永华。
申请人李超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宜君县水利局的项目工程质保金120000元。申请人李超以自己名下陕BX2118号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本次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超与被申请人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劳务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在宜君县水利局的项目工程质保金1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李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姚 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何家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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