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337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村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南稠**一组村民,住该组34号,身份证号码6102211977********。 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大荔县住所地渭南市大荔县西城街道办老南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3526336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均同意私下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3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