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3014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西城街道办老南街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713526336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泾靖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3层东5-40001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6TLC9F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泾嘉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镇产业孵化中心1号楼3层东5-4000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2MA6TLU0X0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泾靖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泾嘉亿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以其与被告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