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让执字第762号某某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让执字第762号尹红国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 2016-02-26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让执字第762号
申请执行人尹红国。
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14040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贵群
代理审判员  崔会会
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云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