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92执保97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街道东岭西委42组。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大街、西宁南路、南兴街、中兴大道B1栋11层3号。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潭村路348号813-814房。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16号鼎丰美食广场B栋A5号5楼8501-8506号。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4号甲。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住所地辽中县城郊镇大帮**。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6号全景花园综合楼301室。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盐村。 负责人:肖时多。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县城莲花山西路南,莲花商城605号。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街办东镇路建材城加工区西侧10号楼。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江街道三江西街543号。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文化路五段69号(金融大厦6层623室)。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负责人:周成举。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瑶台村易社包湾14号房。 负责人:***。 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力建设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吉林金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工程建设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工程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电力建设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吉0192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保全,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4484.06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84819.02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311.5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近海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408.9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606.7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冻结被保全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名下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内存款3503550.00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3年月20日至2024年7月20日)。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3)吉0192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