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229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60649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2)桂1229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15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24.96元,申请执行费50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 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保险、工商、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发现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0341_1账户内有存款847.91元、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1075_1账户内有存款667.92元、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4162_1账户内有存款542.7元、被执行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7119××××8793账户内有存款88.68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划拨上述款项,用于缴纳申请执行费502元、案件受理费424.96元及执行案款1220.25元。另外本院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住房公积金、车辆、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等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桂MX××**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已于2023年4月12日查封上述车辆,因无法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6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3年5月12日、2023年6月2日分别将他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今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及其他线索,同时本院已将该案件的执行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今该案案款执行到位金额2147.21元,未执行到位金额38930.75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因***名下车辆无法控制,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覃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文睿 书 记 员  韦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