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38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04-15号2-1-1。 公民身份号码:×××0039。 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辽0106民初1565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1,892,525.84元,案件受理费14,103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处置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6民初15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