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4民初8924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121元,减半收取3056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凯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