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586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负责人:周成举,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