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5民初5866号 原告:***,男,汉族,住沈阳市辽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负责人:周成举,系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工程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其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徐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