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01民终128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3)黑010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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