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921民初1518号
原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勃利县翰林苑六号楼东侧1号多功能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57867267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住所地勃利县广西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2109965664X5。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该分公司工作人员,住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上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二街四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11760649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原、被告之间已在另案调解,原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勃利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