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112执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代理人:***、***,均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粤0112执915号案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