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02民初1558号
原告***,身份号码×××,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李嘉伟,黑龙江佳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齐海春,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嘉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将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4#楼空调通风安装项目、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下一、二层通风安装项目委托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就个各项目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原告依约完成施工,现各项目均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1000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公示信息。证明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证据二、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空调通风安装合同、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下1、2层通风安装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分保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总体工程款241000元。
证据三、还款协议。证明2015年3月31日签订协议,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关于国企重组及金鼎广场两项工程尾款241000元的事实。
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和辩解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将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4#楼空调通风安装项目、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下一、二层通风安装项目委托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就个各项目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原告完成施工,现各项目均已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已完成施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工程款24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檀东平
人民陪审员  吴宇思
人民陪审员  郭道胜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