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01民终37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代理人李嘉伟,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庆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鹏,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庆懋公司上诉称:1、庆懋公司与***签订的《还款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未支付工程款项目按用户货款及安装费支付进度,在支付给庆懋公司全部款项后5日内支付给***。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提出协议无效或具有可撤销的事由,现协议在履行中,庆懋公司未收到相关工程款,故***无权要求庆懋公司支付工程款。2、***所施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程未经验收***即撤离施工现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剩余工程款。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的诉讼请求。
***辨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庆懋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41000元。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至2014年间,庆懋公司将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4#楼空调通风安装项目、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下一、二层通风安装项目,委托给***进行施工,双方就两项工程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完成施工,并经过验收交付使用,庆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认为,***已完成施工,庆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庆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工程款2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庆懋公司举证照片一组,拍摄时间是2016年8月8日至12日,拟证明金鼎广场没有实际完工。***坚持已完工的诉讼主张,对庆懋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
本院确认:在庆懋公司已经与***达成还款协议的事实清楚情况下,***对庆懋公司举示的照片不予质证,坚持已完工的诉讼主张的理由充分,且该组照片不能直接、充分反映出施工人及施工的完整情况,故庆懋公司关于金鼎广场工程没有完工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二审庭审中,本院释明庆懋公司对《还款协议》第四条“其他未支付工程款项目(详见附件二)按用户货款及安装费支付进度支付给乙方(***)。即:在用户支付给甲方(庆懋公司)全部款项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施工尾款”的约定尚未成就负举证责任。庭审后,庆懋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于2010年6月29日与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2014年7月25日与哈尔滨巨邦控股有限公司签订的《通风设备及安装工程合同》及因上述两份合同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已分别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1年与哈尔滨皇朝家俬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筑业统一发票二张。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2日,***与庆懋公司签订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4#楼《空调通风安装合同》;2014年8月4日***与庆懋公司签订哈尔滨巨邦控股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下一、二层《通风安装合同》。工程完工后的2015年3月31日,庆懋公司与***就有关空调款尾款支付事宜签订还款协议,就案涉两项工程款项给付,该协议第四条约定:其他未支付工程款项目(详见附件二)按用户货款及安装费支付进度支付给乙方。即:在用户支付给甲方(庆懋公司)全部款项后5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施工尾款。附表二: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4#楼,合同时间2011年3月12日,合同总额40万,未付款170000元;国企重组办公楼地下一二层通风工程(包工包料),合同时间2014年8月4日,合同总额160000元,未付款71000元。
本院认为:2011年至2014年间,庆懋公司将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4#楼空调通风安装项目、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办公楼地下一、二层通风安装项目,委托给***进行施工,双方就两项工程分别签订了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庆懋公司给付***部分工程款。关于庆懋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签订的《还款协议》尚在履行中,***无权请求庆懋公司给付工程款的问题。庆懋公司与***签订的《还款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还款协议第四条对案涉工程款如何给付的约定系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事实,庆懋公司作为付款方,应积极促成该条件成就,并举示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促成义务,因案外人原因导致该条件未成就。本案审理中,庆懋公司举示就国企重组办公楼地下一二层通风工程工程款纠纷,该公司已于2016年6月以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哈尔滨巨邦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明该项工程双方存在争议,工程款尚未全部给付,庆懋公司正在通过诉讼对该项工程工程款进行追索,庆懋公司已采取积极态度,促成该项工程工程款给付条件的成就。该部分款项属于双方约定给付条件未成就范畴,***可待给付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因出现新的证据,原审判决庆懋公司给付***该项工程71000元工程款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哈尔滨群力金鼎广场4#楼空调通风安装工程,庆懋公司虽提交了相关证据,但该部分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该项工程工程款尚未全部给付,且庆懋公司已履行积极促成义务。故庆懋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庆懋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
二、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工程款1700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91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15元,***负担3150元,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朝晖
代理审判员  梁红玉
代理审判员  李妮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白恩奇
于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