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3民初7019号
原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凯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鹏,黑龙江赵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郝士钧,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毅,黑龙江衡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系买卖合同,原告系卖方,被告系买方。双方在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下:因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落款处买方哈尔滨国企重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报业大厦**层。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合法有效,虽然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上被告住所地已发生变更,但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高淑娟
代理审判员 梁 超
代理审判员 杨红瑞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