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8民初42号
原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553131871,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齐海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凤东,黑龙江中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7047025X,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双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殷波,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庆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树枫
审判员  车 晓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