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5民终2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9120511T。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丕勋,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超,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安通十八道街金瑞林城二期18号楼省七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68925XA。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启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丕勋、刘玉超,被上诉人七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被上诉人存在违约行为,未按合同履约。被上诉人承接的工程中有部分工程一直未施工,经上诉人发函催告,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施工,未充分履约;被上诉人的工程局部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自行修复花费了近60万元。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不具备返还保证金的条件。二、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将工程分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允许被上诉人将工程分包,但被上诉人仍将工程进行了分包,后期施工人因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问题,纷纷起诉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损失。综上所述,履约保证金是“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履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而被上诉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有效履行合同,违约在先,所以不具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条件。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超额支付工程款63万余元,被上诉人的工程未施工完毕,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不具备要求返还保证金的条件。
七建公司辩称,上诉人的上诉事由属于工程结算或工程质量纠纷范畴,不属于履约保证金一案的审理范围。虽然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是2900万元,但是工程竣工交付后,被上诉人交给上诉人的竣工结算文件上的工程总价款是5859.19万元,虽然双方尚未签署结算协议,但是上诉人的现场负责人通过微信将上诉人的审定意见发给了被上诉人,其中确认应付工程款4174.58万元,因此,上诉人称不欠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本案审理的焦点是施工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根据建筑法以及房屋建筑和设施基础验收工程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2013)第117号)第五条规定,本案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即视为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设计和约定完成了履约义务,履约保证金返还的条件已成就,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七建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启迪公司返还七建公司履约保证金850000元;2、启迪公司给付七建公司自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8300元(850000×396天×0.05%);3、启迪公司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给付七建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诉讼费用由启迪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26日,启迪公司(甲方、发包人)与七建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枝江市城乡一体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Ⅰ标段施工合同》,约定:承包工程名称为枝江市城乡一体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Ⅰ标段;工程地点为湖北省枝江市;工程范围包含本次提供的枝江市城乡一体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工程施工图中所示的七星台镇污水处理场建安及七星台镇、江口社区污水管网工程;合同暂定价款为2900万元;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担保金,金额为合同暂估价款的5%,在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如未提交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价款;乙方产值累计超出合同暂估价款的30%时开始返还履约保证金,按月度产值与暂定价的比例同比例返还;质量保证金为合同结算总额的5%,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自工程验收(甲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站五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无质量异议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
合同签订后,七建公司在2018年8月1日向启迪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将4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于2018年8月10日向启迪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05万元。该工程于2018年4月9日开工,2019年9月18日竣工,2019年10月30日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9年7月,启迪公司返还七建公司履约保证金6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履约保证金应否退还。履约保证金系为担保合同履行而由承包人交付给发包人的保证金,属于一种特殊的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履行与风险防范的功能,它是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本案中,为保障合同完全履行,七建公司与启迪公司约定了履约保证金条款,七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履约保证金。现七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施工完毕,并经启迪公司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可以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启迪公司应该退还七建公司履约保证金。启迪公司辩解七建公司工程未施工完毕、违法分包、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款超额支付等,在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工程款尚未清结,质量保证金未返还且工程尚在质保期内的情况下,均不属于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合法理由。故七建公司主张启迪公司退还余下的履约保证金8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七建公司主张律师服务费,因七建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其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七建公司与启迪公司之间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约定不明,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日为2019年10月30日,七建公司主张从竣工验收之次日起计算履约保证金利息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七建公司主张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迟延给付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因双方对迟延给付利息没有约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2019年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85万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2019年11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4元,减半收取计6982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履约保证金是双方约定履行合同的保证,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交付使用,说明七建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启迪公司上诉所称七建公司的分包行为构成违约、部分工程未施工以及工程质量问题,均不是其不返还履约保证金的合法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兆勇
审 判 员 赵春红
审 判 员 关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任 翼
书 记 员 于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