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九河泉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黑0781执1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九委营业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九河泉农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黑078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农业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4950392.00元,剩余利息部分未执行,现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黑龙江九河泉农业有限公司在铁力市经济开发区河泉农业有限公司院内制米车间二楼有一套稻米加工流水线设备,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已查封的设备,案件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78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高振兴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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