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5民终20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3元,减半收取3466.5元,由上诉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熊芳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