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三道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68925XA。
法定代表人:李子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