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铁执字第100号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铁力市农场路。
法定代表人刘春胜,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树龙,铁力北方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铁力市人民法院(2011)铁民初字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暂无法执行,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铁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王兆涛
审 判 员  张晓光
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厉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