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让与***、第三人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8105民初151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高天书,黑龙江省龙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5月9日,汉族,无职业。
第三人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让与被告***、第三人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让对第三人铁力市长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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