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4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道外区南直路昆仑小区4栋8单元601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2号。
本院在执行***与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124-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外劳人仲字(2016)第124-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