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新建实业总公司、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29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淮河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毓村,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倪显忠,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建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办理哈尔滨新建实业总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88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补偿款120万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同意用该款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因该款现无法提取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新建实业总公司申请对本次案件终结执行,待可提取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执2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刁乃君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项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