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鄂温克旗海昕房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781民初1868号
原告: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法定代表人:范立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乃全,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温克旗海昕房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温克旗辉河苏木巴彦敖拉嘎查。
法定代表人:乌仁托雅,职务: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倪显忠,职务: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鄂温克旗海昕房屋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世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齐齐哈尔富城发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晓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笠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