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2557号
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1号东域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文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惠宇,男,该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北公路3255号108室。
诉讼代表人: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朱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詠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山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唐 云
书 记 员 唐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