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21执26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193626
法定代表人:黄文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64639931B
法定代表人:杨大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民初299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执行款1601523.73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6560元。由于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专业发票,且被执行人可域酒店置业管理(绥中)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故驳回申请执行人北京北黄自动化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辽1421执26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长东
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
人民陪审员  田 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董连富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