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0622执1476号
京鹏艺展(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京鹏艺展(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古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62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给付申请人京鹏艺展(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程款26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260万元为基数,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需给付申请人京鹏艺展(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违约金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2021)甘0622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