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田海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六路99号丝绸之路经济带旅游集散中心(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宋晓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01执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何思蒙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艾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