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4153号
原告:**,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东河沽村四区45号,公民身份号码302821989********。
被告:***,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16911389。
法定代表人:田海婴。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浩骅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邓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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