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重庆金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申27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女,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重庆金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173号经信委办公楼1楼大门右侧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女,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审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金隅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9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3年6月6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