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1162号
原告:***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永乐大街9号-4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原告***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案件受理费18123元,减半收取9061.5元,由原告***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