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4793号
原告: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铈程,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因希望与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展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