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033号
申请人: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2号院3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3438523X2。
法定代表人:徐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浦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江海西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NM7NC3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广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