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021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2号院3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