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664号
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2号院3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2022年11月9日,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