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461号
原告:山西晋华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永济市西厢南路北王小区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2号院3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山西晋华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华能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山西晋华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山西晋华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晋华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