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顺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与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6643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1号楼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新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山山,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焕稳,北京竞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夏 璐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蔡 爽
书 记 员  杨海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