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顺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3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1号楼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新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青伍,北京竟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