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13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1号楼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黄新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青伍,北京竟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学,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由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存义
审 判 员 薛 妍
审 判 员 赵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孙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