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博顺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特94号 申请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1号楼13层13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彬传,男,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人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机电公司申请称:申请撤销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9332号关于年假工资争议一案裁决决定。事实和理由:1.***机电公司确实已于2022年1月支付***2天未休年假工资1542.30元,并汇入其本人兴业银行工资卡内;2.***隐瞒其本人工作年限事实,按***提供的入职表信息中显示***两份工作年限仅为6年,如其本人提供真实年限,***机电公司是不会考虑录用该员工,该员工隐瞒其真实工作经历也给***机电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3.***对之前从业的公司进行仲裁申请,由此***机电公司认为***为惯犯,以此来谋取个人利益。 ***辩称,不同意***机电公司的申请请求和理由。***只与***机电公司有仲裁案件;入职信息表是工作的一个**,我是把符合***机电公司岗位的工作经历载明了,***机电公司之前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有重新询问过我每份工作的经历;对于***机电公司主张我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我方不认可;对于1542.3元是公司给我的年终奖;另外我方不清楚***机电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据是什么。 经审查查明:2022年12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9332号裁决:一、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9月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213.79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在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申请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机电公司提交了工资支付统计表,证明1590元(扣除个税后是1542.3元)支付的是年终奖金,这就是未休年假差额。***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这个表格是***制作的,当时***是公司的出纳。当时制作的是年终奖。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机电公司主张已向***支付2天未休年假工资,***存在隐瞒本人工作年限、隐瞒对其之前就职的公司提出仲裁申请的事实,其隐瞒了足以影响本案公正裁决的证据。对此本院认为,***机电公司提出其已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主张系案件实体事实审查问题,而事实问题并非人民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且***机电公司未对***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公正裁决的证据予以举证,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机电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本院对***机电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本案仲裁裁决不存在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机电公司要求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