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5906号 原告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27号一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03272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惊驾路668号3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495611XQ。 法定代表人:**。 ***,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双福花园11座607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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