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民初15906号
原告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省府路27号一楼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032723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
浙江银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惊驾路668号3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4495611XQ。
法定代表人:**。
***,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双福花园11座607室,公民身份号码:XXX。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事由
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林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