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京03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3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东果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451005X。
法定代表人:***。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案字第364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审理阶段,本院根据(2021)京03财保460号民事裁定书,以(2021)京03执保86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公租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立案后转为本案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六百五十八万三千零四十二元七角八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北京通建合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宁 群
审判员 王 瑞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