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2执恢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66年9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河东果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京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300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执行案号为(2021)京02执901号,该案共执行到位人民币893417.38元,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4月2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号为(2022)京02执恢108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亦未如实申报财产;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对于之前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合美汇通酒店项目(即合美汇通国际酒店)的部分房产(×××),由于案外人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标的向本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受理,案号为(2022)京02民初78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标的需中止执行。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完毕,原执行案件中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除原执行案件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893417.38元外,其余部分未能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京0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詹 同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昕